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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部分医学检验及病理诊断外包服务采购项目邀请比价公告

添加时间:2023-11-24 17:23:33   浏览次数:976  

       我院拟将部分医学检验项目和部分病理诊断项目委托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进行服务,现就该项目进行邀请比价,特邀请符合条件的医学检验机构前来参加比价。有关事宜如下:

一、采购单位:高碑店市医院

二、项目名称:高碑店市医院部分医学检验及病理诊断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三、报名时间: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7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预算:本项目没有具体的预算金额,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外送检测项目数量下浮后的最终金额结算。

(二)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五、采购规则:

报名医学检验机构应满足三家或以上。在满足我院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本次采购采用以项目的河北省收费标准上统一折扣率报价形式,以最低折扣价为成交价。 

六、医学检验机构资格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七、服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医学检验机构根据项目的情况提供检测服务,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报告。

   (二)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医学检验机构须指派专人和对接科室完成标本交接工作,每周七天(周一到周日)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接收标本且上门时间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三)对于采购人所提供标本的相关信息,医学检验机构负有保密责任,但因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必需向有关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及公众披露的除外;收取标本时,医学检验机构须对标本的完好性进行核查,对不合格的送检标本有权拒收。

   (四)医学检验机构须在约定时间内向采购人发送报告或检测结果,并将已检验标本及检验报告按照行业规范化要求保存适当时间,所有检查结果须满足溯源要求。

   (五)医学检验机构所使用的试剂、检测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六)医学检验机构须保证按国家检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并对标本的检验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所申报项目的检测方法为业内公认或国际通用的检测方法。

   (七)医学检验机构须提供送检项目的危急值管理方案及报告流程。

   (八)医学检验机构提供给采购人的检测报告单须有合法的电子签名,能提供电子查询服务。

   (九)医学检验机构提供的物流服务须符合冷链运输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按采购人约定要求收检标本,保证样本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避免发生样本损坏、丢失、信息混乱等意外事件。

   (十)服务期内,由于公司注销等原因,医学检验机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并协助医院做好项目的延续工作。

   (十一)采购人有技术或者服务需求时能及时响应,采购人如对报告有疑惑时能及时提供一对一的解答。

   (十二)医学检验机构须配合采购人临床科研提供所有原始数据、实验方法、试剂厂家、试剂批号等一切信息。

   (十三)医学检验机构应参加国家卫健委或省卫健委组织的室间质评,且质评成绩合格。

八、报名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工商部门新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

   (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若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比价的,则可不提供)。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

   (六)医学检验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七)服务项目清单

   (八)报价函

       以上所有资质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和承诺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资质不齐和未按要求提交报名资料的医学检验机构,采购人不予受理。  

九、报名方式:

       线上报名:资料发送至邮箱gbdsyyywk@163.com,邮件名备注(公司名称+联系方式)

十、询价安排:具体时间以邮件形式另行通知,不符合者不予以通知。

十一、联系方式:

       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幸福南大街19号

 

高碑店市医院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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