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内容:
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 资质要求:
1.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附承诺函),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针对其自身生产的产品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针对非自身生产的产品需提供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投放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更正为:
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 资质要求:
-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附承诺函),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删除本项:第2 第3条。
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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